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旨在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从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等方面进行强化性学习。
一、培训依据
(一)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规章:
(1)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及课时
培训内容 |
初训课时 |
复训课时 |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
2 |
1 |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2 |
1 |
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
2 |
1 |
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程防护与治理 |
1 |
1 |
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 |
1 |
1 |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示 |
1 |
|
职业卫生定期检测 |
1 |
1 |
职业病危害及健康监护 |
1 |
1 |
作业现场事故处理程序及心肺复苏 |
2 |
|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康复治疗 |
1 |
|
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 |
1 |
|
职业卫生管理台账、档案建设及信息化建设 |
1 |
1 |
总学时 |
16 |
8 |
二、培训对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三、培训收费
收费标准:初训16个学时收费1500元/人;复训8个学时收费7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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