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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温度! 丘北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疏忽管理过失及时纠正,给予警告!

2023
01/06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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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的话

  一般来讲,医院作为人民健康守护之地,对其要求极为严格,工作制度也越来越规范,自觉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卫生行政 监部门开展的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这是社会进步趋向良好的一面现象。但在实际医疗执业工作中,仍有百密一疏,部分医疗机构依旧存在实主体责任未落实的情况,特别是对放射人员和放射设备有特殊的要求,须进一步监督和完善相关工作。

  本案中,丘北县人民医院环境违法行为如下:一是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出现了疏漏,即从事辐射工作人员未行辐射安全培训,无证上岗,此项违规操作行为是比较恶劣的,在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和防护水平是否达标的条件下开展放射工作,必将存在一定的辐射安全隐患,对患者、技术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均无法得以保障。二是放射设备的日常管理出现了疏漏,即放射设备使用场所变更后,未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场所变更,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环境存在潜在的放射性污染。在执法部门的严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幸运的是未造成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过错行为属于日常管理疏漏并行及时纠正,还算守法有度,未给予重罚!望医疗机构将人民生命健康置于第一位,严守法律制度,依法行医,守护人民健康!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46号)

  丘北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6432308009H

  法定代表人:赵正和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石缸坝新城区普碳路旁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2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8名从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DSA)的辐射工作人员未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证书,即从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DSA)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工作;

  2.将16层螺旋CT(Brilliance16)设备从放射科转移至感染科使用,未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场所变更。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4日《云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例行监督检查表》(检查编号:云环辐监〔2022〕090024号)1份13页;2022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2年10月8日询问笔录1份4页;2022年10月12日询问笔录4份19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61)1份4页;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48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医院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之规定,你医院8名从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DSA)的辐射工作人员未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证书,即从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DSA)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工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医院给予警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明确“二、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之规定,鉴于你医院于2021年12月按标准要求将16层螺旋CT(Brilliance16)设备从放射科转移至感染科用于新冠肺炎诊断,符合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的情形,并于2022年9月26日重新申请领取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医院将16层螺旋CT(Brilliance16)设备从放射科转移至感染科使用,设备所在位置发生变化未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场所变更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全款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处罚,并对你医院进行批评教育,望引以为戒。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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