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5千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某用人单位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编者的话
职业卫生培训是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根本的措施,该培训工作不仅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要求,对每位接触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也有要求。对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若缺乏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及管理能力,就会对生产作业环境及劳动者造成第一伤害;对劳动者来说,若缺乏基本的职业危害认识,防护意识不强,不按要求佩戴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是造成职业病伤害的直接原因。故,在劳资双方均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前提下,可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才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职业健康权益。参照条例如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消除职业危害意识盲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步。本案中,薛城区某用人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对该单位予以警告+5千元罚款,引以为戒!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初,薛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决定立案调查。经合议认定,该单位事实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决定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日,该单位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并进行了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本案顺利结案。
根据《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来源:薛城区卫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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